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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彭清仁報道)

縣選委會開會後認定這名婦人違反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」,但因婦人並不是候選人身分,並且姑念其不熟習法令,因此給予減輕罰則,但這名婦人比YA的結果就是被罰款廿五萬元。

苗栗縣銅鑼鄉一名婦人在上個月投票日當天,於投開票所外比2號手勢,熱情幫鄉民代表候選人拉票,但被途經民眾錄影蒐證揭發。而銅鑼鄉代被選人吳美英透露表現,這位婦人的確不是競選團隊的成員,只是平常熱情參與各項社區勾當,所以選舉日當天才熱情拉票,卻不知居然違法,事後也十分懊惱,頻頻向她道歉。

而上個月被罰廿五萬元的婦人,接續向選委會喊冤,強調本身只是家庭婦女,其實無力承當沉重罰款,選委會儘管同情婦人的處境,卻心有余而力不足,也建議婦人不服可向中央選委會提行政訴訟。

選委會副總幹事曾雪花指出,103年地方選舉,後龍鎮一名里長候選人,也因為在投票日當天從事競選行為,被罰了50萬元。吳美英也說必然會盡力賜與協助。 固然銅鑼鄉這名婦人宣稱並非助選員,也對相關法令毫無所悉,純潔只是熱心幫手提示選民,但因違法行為被錄下罪證確實,選委會念其並無犯意,因此依行政法規定減免二分之一罰則,開出廿五萬元的罰單。

苗栗縣選委會表示,依選罷律例定,選舉日當天不得從事任何拉票、競選行為,違者可處50萬以上、500萬以下罰款。



引用自: https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81220/2933161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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